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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4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13 实施日期 2009-08-1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4号 2009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2009年9月中央检查组将对省以下国税机关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为进一步巩固各地区、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成果,做好中央检查组对“小金库”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这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把握政策,开展复查。经电话请示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中央检查组进驻之前,各单位检查纠正的“小金库”均可以作为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各地区国税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这一政策,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小金库”工作自查情况,再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于2009年8月底之前将复查结果报告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6月底之前已经上报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小金库”问题,不要再报)。

三、及时纠正,完善管理。近日,中央检查组结束了对税务总局机关及在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津补贴、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及票据管理等方面的重点检查,了解并取得了与各地区国税局资金往来和费用支付的信息情况。在复查阶段,各地区国税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认证资金属性,属于单位其他收入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违反财务核算和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四、主动沟通,搞好配合。各地区国税局接受“小金库”重点检查时,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主动与检查组沟通,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积极地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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