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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26 实施日期 2001-10-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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