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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函[2008]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17 实施日期 2008-04-17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合函[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目前,双方正就《备忘录》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协商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启动和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协议,并分别指定一家政府公共机构负责劳务人员派遣接收工作,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的一种双边劳务合作方式。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政府间合作,营造中韩劳务合作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最大程度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促进和规范中韩劳务合作。

根据《备忘录》,中方负责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政府部门是中国商务部,负责劳务人员派遣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韩方负责此项合作的政府部门为韩国劳动部,其具体负责劳务人员接收工作的执行机构为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中韩双方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协商制订劳务人员派遣接收、韩国语水平测试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派遣流程和收费标准,服务劳务人员。

经济合作局作为对韩派遣雇佣制劳务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制定求职者名簿和派遣工作。

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建立雇佣制下计算机网络系统,与韩国劳动部和韩方接收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系统对接,有意赴韩工作的劳务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经韩语考试合格后进入由经济合作局制成的求职者名簿,通过网络系统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及雇主提供。

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通过网络系统由雇主与劳务人员直接签署,保证派遣过程的公开透明。

经济合作局将在韩设立机构,接受中国驻韩国使馆的指导,协助韩方做好劳务人员派出后的管理。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一种新的双边劳务合作方式,目前尚在起步阶段,双方正抓紧协商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另,韩方通报中方计划首批输入的中国劳务人员为3500名。

二、关于地方公共机构的选定

根据《备忘录》,商务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协助经济合作局做好赴韩劳务人员行前教育等有关工作。

鉴于目前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将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以往有一定对韩研修生合作经验、且按统计2006年底前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的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河南省中,根据综合评分及实地考察的结果,先优选3-5个地方公共机构进行试点,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地方公共机构的推选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请责成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做好组织推选地方公共机构工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推选地方公共机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办法和流程,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申请材料最迟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三、关于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为防止一些企业、中介和个人以输韩劳务为名,违规违法组织各类招收和培训活动,收取费用,损害公众利益,请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牵头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机制,具备处理和解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能力,相关应急组织机构完整,制度措施完备,应急处置能力强;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底前有对韩劳务合作业绩且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有关数据以商务部统计数据为准;上述省(区、市)包括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和河南省。

3、有用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应财政投入;

4、推选的地方公共机构须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50%以上,不以盈利为目的;

5、具备相当规模的劳务人员培训和进行韩国语考试能力。有固定培训及考试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标准教室不少于40间;师资力量较强,专职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连续3年年均培训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培训及考试设施齐全,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培训及考试设备等;能自行消化解决派遣过程中除劳务人员应实际缴纳费用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

6、有完善的制度措施,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手段完备;有能力设立境外办事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并在经济合作局的指导下协助韩方对所派劳务人员进行管理;

7、有能力交纳1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并存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定账户。

以上为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商务部在优选时,各地报送的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流程、管理措施等),地方公共机构的实力和条件,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等将被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申请材料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工作方案及地方公共机构的申请报告;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地方公共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机制、管理措施、工作小组名单等文件;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财政投入证明文件;

4、推选的地方公共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编制、工作人员性质等文件;

5、有关预算经费来源的证明(含使用方向说明);

6、有关培训及考试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名单及专业证书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地方公共机构年外派劳务培训能力、硬件设施等情况的说明;

7、地方公共机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劳务纠纷处理制度等;

8、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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