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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1997)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6 实施日期 1997-05-26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7年5月26日)

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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