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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2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3-03 实施日期 2021-03-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政办〔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和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继续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市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市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法定职责,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务。

三、授权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批市本级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作出维持决定的;

(三)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作出终止决定的;

(五)作出变更决定的;

(六)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决定的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5日前将审查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案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五、申请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向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作为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的要求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办公室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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