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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水利部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令第3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0-03-12 实施日期 2010-05-01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水利部令

(第39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 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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