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上海市政府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18 实施日期 2003-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清洗

保洁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一条。

三、第四条原第(四)项修改为:

统一印制与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单据;

四、原第十条修改为:

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原第十二条修改为:

机动车清洗企业改建、扩建,应当符合规划、市容环卫、环保、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 1994-11-21
  2.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01修正) 上海市政府 · 2001-01-09
  3.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上海市政府 · 1997-12-14
  4.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02修正) 上海市政府 · 20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