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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上海市政府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18 实施日期 2003-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集镇和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

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四)本规定中的“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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