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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22 实施日期 2009-06-2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82号 2009年6月22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9年第一批35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176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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