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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8-17 实施日期 1988-08-1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今年7月名烟名酒价格放开和部分高中档卷烟、粮食酿酒价格提高后,商业批发企业相应提高了原有库存烟酒商品的库存价格,这样实际等于调整了进货价格,对此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是否予以承认。我们认为,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因此调价后,商业企业批发销售原库存商品,仍应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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