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1997〕179号)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建设、改造人防工程收取工程使用费税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人防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建设、改造人防工程时,要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