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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建设和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 国能新能[2009]2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04 实施日期 2009-08-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建设和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能新能〔200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国风电快速发展,设备制造能力显著增强,成为许多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风电开发缺乏统一规划,把大块风能资源切分成小项目建设,不仅难以高效利用风能资源,而且增加了配套电网的建设困难;有些地方出于本地经济利益,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到当地设厂,并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采购本地产风电机组;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向项目单位收取前期工作补偿费,甚至要求给本地企业提供“干股”。这些行为干扰了企业自主决策经营和风电产业发展布局,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利于提高我国风电产业的整体水平,应予纠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电开发规划和项目核准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价、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工作要求,依据风能资源和电力送出条件,做好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并报国家能源局审查。各地区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核准风电项目。

二、遵循科学规律进行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布局。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布局由设备制造企业依据市场需求、配套产业体系和技术力量分布等自主决策。各地区不得将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本地设立制造厂作为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先决条件。

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采购风电设备。风电设备采购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技术条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采购。地方政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采购指定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或限定只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设备。

四、各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向风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有些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企业垫资开展了测风等前期工作,为加快风电建设的前期工作,获得项目投资开发权的企业可偿付前期费,标准按国家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分别由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单位评估后确定。各省级以下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得自行确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向项目投资企业收取前期工作补偿费。

五、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企业不得要求风电项目单位给予“干股”。地方政府直属企业或本地其他投资企业参股建设当地风电项目,应征得已获主管部门授予投资经营权的企业同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实际出资额(或可折价资产额)占项目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获得相应股份,并报请项目核准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政府直属企业或指定的企业如没有实际出资,不得从相关企业获取“干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风电建设管理,并对本地区风电市场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做法,维护风电建设和市场的公正有序,为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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