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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油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特[1988]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3-14 实施日期 1988-01-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油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特[1988]10号 1988年3月14日)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1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财政部财税[1987]234号文《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设施、科研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的投资,按照财政部财税[1987]234号文《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范围,免征建筑税。

二、中油公司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办公楼、宾馆、招待所、礼堂、影剧院、职工住宅、第三产业,以及不属于前述免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

三、中油公司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在没有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的地区,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油公司与国内单位联合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为了保证正确执行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下达所属公司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按规定抄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公司根据此计划而安排的具体建设计划要逐项列明建设性质和资金来源等,并及时报送有关税务机关审核,进行纳税鉴定;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将鉴定意见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我局下发的有关海洋石油征免建筑税的规定,凡与此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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