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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民航局发[92]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1-28 实施日期 1992-03-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1992年1月28日 民航局发(92)20号)

根据国阅〔1991〕144号《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机场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对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免交一切税费,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的建设。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自1992年3月1日起,凡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每人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15元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

二、民航直属机场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上交民航局集中管理和使用。每年由民航局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三、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机场(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和使用,每年向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同时抄报民航局。

四、国际及香港地区航班出境旅客按现行规定缴纳机场费,不再交纳机场管理建设费。

五、民航机场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后,地方省、市政府规定的机场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民航部门也不得代收。

六、有关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民航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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