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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规〔2021〕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25 实施日期 2020-04-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规〔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桂林市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工业振兴,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范围

本次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的范围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以下简称市属三大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工业发展土地要素保障,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业用地;市、县城镇低效用地专项规划中的工业用地,划入保护线范围内。

(二)严管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1.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位于市属三大园区或者五城区(指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下同)的,应当由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五城区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工业用地位于各县(包含荔浦市、临桂区,下同)的,应当由各县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2.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位于市属三大园区,五城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工业用地位于各县的,由各县人民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批准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用途,工业用地位于市属三大园区,五城区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收回方案、公开出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工业用地位于各县的,由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收回方案、公开出让方案,经各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工作保障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批准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措施将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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