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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计[1988]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10-11 实施日期 1988-10-1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计[1988]50号 1988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开征这两个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

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用缴款书,由各地按照这两个税的《暂行条例》和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在未印制使用以前,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商定,以其它税收缴款书加注标记代替。

代征义务人代征筵席税使用什么凭证暂由各地自行规定,但不得将税收完税证用作代征凭证。

二、税收会统报表

在十二月份报送十一月份的报表时,在“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中,“集体企业奖金税”和“建筑税”项目之间增设“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项目(“筵席税”项目顺序在先)。在“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表”中,筵席税代征手续费在“其它”项内反映,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筵席税收入统计在“其它各税”项内,涉及增设项目报表的计算机传送格式另传。

如有的地区十月份就有筵席税收入的,由于时间关系,向国税局报送的十月份报表中暂不作反映,在十一月份报表中,须将十月份筵席税收入并在累计数内,请这些地区自行做好十月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

三、税收电月报和电旬报

从十月份起,电月报中第五十二行空项为“筵席税”、第五十三行空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项数字均为“工商税收”的其中数。在电旬报中,这两项收入包括在工商税收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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