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管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转发给你们(《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群众对乳制品的消费信心,促进乳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迅速将《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及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开展奶业相关整治行动,促进我省乳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加强管理。要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饲料和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要定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进一步加强乳品生产环节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严把乳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关。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销毁不合格产品;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企业召回并销毁。要加强相关单位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督促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乳制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
(三)强化乳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乳制品能够溯源。特别要加强供应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乳制品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其它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请于2009年1月20前,汇总各地落实《条例》的工作情况,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或省卫生厅网站(www.gsws.gov.cn)下载。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物价局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药监管局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