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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公司关于签订石油商品购销合同的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文号 [84]中石业字第1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8-09 实施日期 1984-09-01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资源能源

中国石油公司关于签订石油商品购销合同的意见

(84)中石业字第140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颁发,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今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章法。

为了认真贯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密切石油产品产、销( 供、需 )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国家计划的顺利执行。总结建国以来各地在收购、 调运和供应工作的实践经验, 现对各炼油厂、省(区)市石油公司、一级站(办事处)之间签订购销合同,提出下列意见。

一、总的要求

1. 成品油中平价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属国家统购统配的物资,签订合同应以上级下达的计划、协议等正式文件规定为依据。

2. 以高价原油加工生产的高价汽油、煤油、柴油,属市场调节范围,在全国各地敞开供应,炼油厂亦可自行销售。由产、供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3. 中国石油公司下达的石油产品直供、 直拨分配单、 调拨通知单等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4. 签订合同,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符合国家关于石油产品收购、调拨和供应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5.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石油产品的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油品的名称。

(2) 计划的衔接。

(3) 油品的运输方式与交接。

(4) 油品的质量和验收。

(5) 价格和结算。

(6) 违约责任。

(7)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二、 关于计划的衔接

1. 收购单位和炼油厂的合同,应以商业部和中国石化总公司联合下达的季度交货协议或另有明文规定为依据。在两部协议未下达前,可参照炼油厂的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先协商编制月度计划,待两部协议下达后,正式签订合同。

石油一级站与供应省(区)市石油公司间的合同,平价油应以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年度分配计划为依据(包括追加计划)修订,原则上按每季执行年度计划的百分之二十五来履行合同。季度履行合同不足计划的百分之二十五时,省(区)市石油公司应向一级站支付不足部分的保管费和银行利息,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时,各一级站可视不同情况委托省(区)市石油公司代管,一级站以相同的金额向省(区)市公司支付保管费。

一级站(石油办事处)之间,应根据中国石油公司分配的季度调拨计划的三分之一和电子计算机运算的调运计划为准,调出站(处)与调入站协商签订合同。

2. 商业部下达由炼油厂供货的直拨计划,各炼油厂应按直拨通知单掌握,均衡执行,不得随意调换品种或增减数量。

三、油品的运输与交接

1. 一级站(办事处)和炼油厂的交接

依照各地现行办法,由炼油厂负责装车(船),一级站或石油办事处申请车(船)计划,并办理具体发运事宜。

交接方式为:槽车交接以双方会同计量数为准;油轮计量有困难的或以管线输往油库的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油池,会同计量后扣除输转过程中的有关损耗为准;整装交接的以油品净重为准。

2. 一级站(办事处)之间和一级站与省(区)市石油公司之间,一级站(办事处)与直供单位之间油品的交接。

根据中国石油公司规定,石油商品实行由需方(收货方)取货制(即发货方在发货地车(船)交货),由发货单位代垫运费并办理运输事宜。

发货单位发出油品, 一律施加铅封, 发货单位与发送车站凭封印办理交接和托运事宜,货物到达站与收货单位亦凭封印办理交接。有关双方在办理交接过程中,都应做出记录,双方签字, 以明确托运方、 承运方和收货方之间的责任。卸收油品时,铅封完整,无异状,而油品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者外,由发货单位负责;铅封脱落、损坏或异状,油品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发货单位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发货单位发出的油品,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拍发发油电报,供有关一级站向二级站办理货款结算和收货单位准备卸车之用。发油电报绝非收货单位卸车之依据。3. 各方计量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并持有合格证,计量工具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有关按检定周期检定。并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操作。4. 油品交接后,任何一方如发现计算错误、书写笔误或仪器、车型误差,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会同查明原因后,办理多退少补。

四、油品的质量

1.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论炼厂交付的油品或站(处)之间,站省(区)市公司之间调拨的油品,凡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新产品或临时产品,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

2. 炼油厂拨交收购单位的各类油品,应在拨交前逐批出具油品实测合格证,并逐批按规定取样双方签字封存,以备油品质量发生异议时仲裁之用。炼油厂负责验舱、验车,铅封完整,车体完好,发生质量问题应由炼油厂负责。

3. 各发货单位发出的各类油品,随车(船)均应附带油品合格证,供收货单位据以验收。油品卸收前,其质量由发货方负责,油品卸收后,其质量由收货方负责。

4. 油品质量发生异议,收货方应及时通知发货方(供货方),发货方应与有关方面协商,派人前往处理,(如不派人,应明确答复对方处理意见)查明原困,分清责任后,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损(溢)耗处理

油品损( 溢 )耗,按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石油产品损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油品的价格和结算

1. 价格

炼厂拨交收购单位的各类油品,以石油工业部颁发的产品出厂价格执行。尚无出厂价的新产品和临时产品,按两部协议价或产销双方协议价格执行。

一级站与办事处之间、一级站与省(区)市公司站、处与直供单位之间油品的价格,均按中国石油公司规定的作价原则而核定的调拨价格执行。

油品价格如遇调整,各方都应该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价格的具体规定执行。

2. 货款结算,均以同城或异地托收承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3. 结算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凡发货单位按计划发运的油品,不论是否按期到达收货方,均应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承付货款。

(2) 发货单位错发或无计划发货,发货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收货方应尽力协助处理,以减少损失,油品卸收后,再办理货款托收。

(3) 发货单位按计划发运的油品,中途因车辆发生技术故障不能继续运行需就近卸收时,收货方仍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和运杂费,待油品协商处理后,按事故车处理。(4) 各方由于业务纠纷造成的悬帐、悬案或不属于石油发运中的往来款项,均不得在托收货款中扣抵。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违约责任。

1. 供需双方的建约责任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有关规定为准,各自除承担自已的义务外,还应在工作中为对方提供方便,遇到问题应协商解决。

2. 任伺一方违反合同时,均应向对方支付违反合同部分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直接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还要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其差额部分。

3. 任何一方所付对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均不得计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不能挤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更不得自行用扣交(发)油品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4. 下列情况不属违约:

(1) 遇上级通知,调整计划时。

(2) 人力不可抗拒的影响。

5.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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