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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国际援助署无偿援助“风能发展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9-16 实施日期 2008-09-16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国际援助署无偿援助“风能发展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780号 2008年9月16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请求对“风能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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