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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30 实施日期 2016-12-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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