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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1]1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07 实施日期 2001-12-0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

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水产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十五”期间,我国对进口水产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水生野生动植物种源继续实施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水产苗种的品种范围和用途

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的水产苗种必须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引进水产苗(种)的品种、数量和规格的范围内,超此范围的水产苗种进口一律不予免税审批。为确保国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进口的水产苗种必须直接用于生产和科研,不得改作他用。

二、关于进口水产苗种单位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必须是生产性或科研性用种单位,或受苗种使用单位委托的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商。申请单位申请进口水产苗种时,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经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此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2.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

3.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4.其它相关材料,如检疫报告、进口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审批件、948项目引种相关材料等。

三、关于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审核事项、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为进口水产苗种归口管理单位,但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其所属的研究所、校院、基地的进口水产苗种归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进口水产苗种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和规格等情况)和本年度进口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并报我部渔业局。

各归口管理单位在受理审核水产苗种进口单位的申请时,应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除对进口的品种和规格进行把关外,还必须核实进口单位是否为养殖用苗(种)单位(含科研用种单位),其养殖规模是否与进口苗种数量相适应等,并负责对引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或签填专用函,并将填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和申请单位的全套申报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四、关于审批时间

我部渔业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在4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及不予审批的意见反馈给归口管理单位。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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