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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1-09 实施日期 2001-11-0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国家计委在全国开展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9月下旬,国家计委公布了对部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查处情况。这些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医疗机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通报的问题,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价格管理工作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医疗单位要提高对价格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对国家计委通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当前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各地各医疗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改革创造好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进一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这次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自查自纠工作。自查内容包括:不按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乱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违章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及时降价销售药品;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销售等。此外,还要检查是否存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器械不按规定作价、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

年底前,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医疗单位普遍开展一次价格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健全制度,切实步加强管理与监督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国家各项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加大对有关责任领导、科室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增加价格透明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医疗机构要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大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也可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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