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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联[1989]60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26 实施日期 1989-10-26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

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联(1989)60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省经贸委(厅、局)、商检局:

为统一掌握出口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概念、品质规格,便于对外签订合约订明品质条件,明确出口检验依据,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商检局、土畜产公司、分梳山羊绒厂和纺织部内蒙古、北京、上海毛研所讨论研究,制定了“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对外签订合约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此作为收购、生产、外贸、商检统一掌握的依据。

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

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是我国传统的出口纺织原料之一。它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好、质地均匀之特点,有很好的纺织和使用性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山羊绒产区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出口无毛绒的厂家和单位不断增多,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出口无毛绒品质规格标准,对羊绒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为了加强出口无毛绒质量管理,维护我国无毛山羊绒这一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国家商检局与外贸、纺织等部门共同就出口无毛山羊绒的品质规格和概念问题进行研究,制订此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等有关规定,在合同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作为工厂生产、外贸验收、商检检验的统一掌握依据。

一、产品名称

统一使用“中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并在“中国”之后,分别注明绒色。如中国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等。

二、名词定义

1.山羊绒

细度在30微米及以下,无髓,有卷曲。

其基本特征是:

纤维平滑,粗细均匀,无断痕和结节。鳞片密度小,张开程度小,暴露部分大,边缘光滑,厚度约0.4微米。在FSS溶液内迅速扩展,原卷曲消失,呈柔软细丝状。

2.无毛山羊绒

指经过洗净、分梳,除去粗毛和杂质,无异种动物纤维和非动物纤维的山羊绒。

3.粗毛

细度在30微米以上,不论是否有毛髓和卷曲;一端有绒特征,另一端具有粗毛特征,粗毛长度占纤维全长二分之一以上者,按粗毛处理。

4.杂质

指混入绒内的肤皮及其他异物。

5.异种动物纤维

指除山羊绒毛以外的其他种动物的纤维。

6.非动物纤维

指植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非动物纤维。

三、品质规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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