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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03-25 实施日期 2009-03-2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程序:单位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传达所属单位和职工,并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中心反映。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9〕4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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