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5]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08 实施日期 2005-04-08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卫医发[200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香港大学中医专业本科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业满5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可以申请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具有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按《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卫医发[2003]333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 · 2002-04-04
  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已撤销) · 2002-01-22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 2024-07-26
  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药监局 · 2022-09-07
  5. 淄博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淄博市政府 · 2011-07-02
  6.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 卫生部(已撤销) · 2006-02-14
  7.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1) 杭州市政府 · 2011-11-07
  8.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2-03
  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2002-01-04
  10.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7年第1号 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审计署 · 2017-01-24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护理2026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 98人关注
  2. 2026年骨科护士辞职报告 33人关注
  3. 内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 31人关注
  4. 个人剖析报告 卫生窗口版版 79人关注
  5. 医院工作者辞职报告 59人关注
  6. 内科护理工作计划报告 87人关注
  7. 2026年急救科护士辞职报告 29人关注
  8. 2026年护士长工作计划报告 65人关注
  9. 医疗安全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57人关注
  10.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 77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