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20〕2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9-30 实施日期 2020-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2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桂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稳妥推进我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在中央、自治区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落实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

坚持科学规范。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突出重点。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

坚持分类施策。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公共服务,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按照教育工作特点,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并根据隶属关系结合具体事项细化分担方式,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一)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基准定额,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5∶4∶1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3.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县(市、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市、区),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市县自行确定的试点县(市、区),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市、区)按7∶3比例分担。

4.校舍安全保障。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由市级建立,市所属城市公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城区所属城市公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城区承担。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2∶0.8比例分担;城区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2∶0.8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8∶1.2∶0.8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6∶0.4比例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课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自治区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补助。国家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基础标准,县(市、区)结合国家基础标准和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给予工资性补助。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与市按8∶2比例分担、与城区按8∶2比例分担、与非贫困县(市)按8∶2比例分担、与贫困县(不含极度贫困县)按9∶1比例分担,极度贫困县不承担配套责任。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和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市级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本级承担,县(市、区)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支持,市本级、县(市、区)财政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乡村教师招聘财政奖补。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市本级按5∶5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自治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自治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本级、县(市、区)负责落实本级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奖补。市属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与自治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部分,执行国家核定的补助标准,免课本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费所需经费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县(市)所属学校,自治区、非贫困县(市)按9∶1比例分担,自治区、贫困县按9.5∶0.5比例分担。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等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7.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治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区市共建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其他市属高校由中央和市本级按8∶2比例分担。

8.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

9.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5∶5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给予奖补。

2.教育改革发展补助。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上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本级财政事权或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确保各级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按照保持现有市本级、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本级、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高资金效益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协同推进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并根据教育改革领域发展等形式,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市基础标准。

关于市本级与临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事项,临桂区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按照县级财政体制承担;过渡期后,按照市所属城区财政体制承担。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4-11-02
  2.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2011年修正)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2011-06-27
  3. 国家旅游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 2015-10-26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1-11-05
  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 2024-05-29
  6.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1-02
  7. 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16
  8.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大连市政府 · 2003-12-26
  9.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21-09-30
  10.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辽宁省政府 · 1999-12-08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校园欺凌自查报告总结 26人关注
  2. 个人原因幼儿园教师辞职报告 19人关注
  3. 高二班主任学期工作总结报告 73人关注
  4. 班级管理工作报告 85人关注
  5. 小学教师自查自纠报告参考 69人关注
  6. 校园普法中期自查报告 21人关注
  7. 师德师风建设自查整改报告 13人关注
  8. 小学语文教研组工作计划报告 83人关注
  9. 关于钓艚小学安全、卫生管理的自查报告 88人关注
  10. 2026年教师正风肃纪自查报告模板 46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