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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文章来源:水利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部门 水利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水财务[2015]12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3-09 实施日期 2015-03-0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水财务[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开发性金融作用,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农发行通过专项过桥贷款方式,为地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对于缓解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不相匹配的矛盾具有积极作用。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是指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保证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顺利实施,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专项过桥贷款的作用,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按期顺利推进。

在用好专项过桥贷款的同时,各级水利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加中长期信贷投入,努力扩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来源。

二、抓紧组织承贷主体和农发行有效对接

地方各省级水利部门要把农发行作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的主办行,应积极向农发行省级分行提供本区域内有关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各省级水利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要积极沟通协调,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符合政策范围且需要专项过桥贷款支持的项目,共同组织承贷主体、农发行分支机构进行对接。各省级水利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承贷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专项办理,确保有序衔接。

三、切实落实专项过桥贷款各项优惠政策

农发行各省级分行应严格执行专项过桥贷款在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开发性金融对重大水利工程的支持力度。凡项目资金已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在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无须担保,过桥贷款既可以按照项目发放,也可以由承贷主体统借统还。贷款期限应依据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过桥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照西部及东北、中部和东部地区分别下浮20%、15%和10%执行。

四、加快专项过桥贷款办贷进度

各级农发行要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5]44号,详见附件),对专项过桥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先批贷,确保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用款。农发行总行及各省级分行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落实限时办贷要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确定受理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确保信贷资金能及时投放到位;对已经发放贷款的水利项目,要主动做好各种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五、加强专项过桥贷款使用和收回的监督管理

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办贷原则。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应加强对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协调、督促开户行与借款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并严格监督协议落实到位,严把资金使用关,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归还贷款。

各省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在实施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水利部和农发行总行反映。

水利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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