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各地的中直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开具国有资产证明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
近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我省中直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请示的函》。经研究,考虑到其他省、市、自治区也有此类问题,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各类公司(以下简称“中直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核销、收缴工作,均按(89)财法字第058号文和国资商字(1990)第10号、第21号文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协助各中直公司进行资产清理,并督促检查国有资产的划转、收缴和核销等工作。
二、各地(北京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实在当地中直公司的国家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数额,开具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国有资产证明,并按期将核实的国家资金数额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