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丹阳雄特牧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减免税进口货物问题的批复
(2016年9月26日 署税函[2016]468号)
兰州海关:
《兰州海关关于涉案减免税货物后续结转问题的请示》(兰关审发[2016]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及有关补充材料,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进牧业公司)和会宁县亿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宁亿源公司)具备减免税进口母牛的主体资格,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委托丹阳雄特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丹阳雄特公司)代理进口纯种荷斯坦青年母牛一批。由于生意纠纷等原因,丹阳雄特公司在代理进口上述母牛后直接将其中的2542头母牛,分别擅自销售给鹤壁市大运牧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并未实际交付给作为减免税申请人的前进牧业公司和会宁亿源公司。
丹阳雄特公司作为代理进口单位,本身并不具备减免税进口上述2542头母牛的主体资格,其代理进口后未实际交付给减免税申请人,而是擅自销售给鹤壁市大运牧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的上述2542头母牛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予以补缴税款。上述进口的2542头母牛在补缴税款后,无需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鉴此,你关应对丹阳雄特公司进口的上述2542头母牛予以补税,并请你关对此前作出的《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予以调整。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