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劳人办[198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1-20 实施日期 1988-01-2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合同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20日 劳人办〔1988〕4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元月五日来函收悉。关于所询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也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适用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关于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发不发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来的工资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核定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是指原工资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工资等级。

四、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工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三)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的,企业亦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五、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其合同期已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项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印发《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 1986-02-17
  2.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 1989-11-23
  3. 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珠海市政府 · 1990-06-22
  4. 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1980-04-01
  5.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府 · 1986-09-07
  6.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 · 1987-04-06
  7.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安徽省政府 · 1986-11-24
  8. 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安徽省政府 · 1986-11-24
  9. 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政府 · 1987-12-11
  1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 198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