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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四川省政府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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