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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广发技字[1997]6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3 实施日期 1997-10-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13日 广发技字(1997)676号)

为加强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卫星电视频道优势,保障卫星电视传输质量和安全播出,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卫星应用总体规划,建立申报制度,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归口管理。开展卫星应用的省(区、市)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应用发展规划,报部统筹协调,做到稳定有序发展。

二、卫星技术体制要执行统一的标准,设备经过认定后方可入网运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收类设备经认定后实行定点专营。

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上星要经部审批,以便统一体制,保证系统质量。

五、为保证总体利益,部统一选择星源和分配转发器,不得擅自租用或搭载转发器上节目。

六、转发器供求双方以经济合同来确定相互关系和利益。

七、视频压缩的信源、信道标准参照部数字传输技术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现有普通电视卫星频道,暂保持原有的模拟调频传输体制,坚持无偿服务的方针。

九、卫星电视的维护管理规定参照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128-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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