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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安徽省政府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4]2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4-05-10 实施日期 1994-05-10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皖政[1994]29号 1994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用技术培训。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化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七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程的高级以上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五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

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合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课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技术等级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颁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级(含中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含高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应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跨县、市招生的,应报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招生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学员来源、工种专业和技术等级内招生。招生后应将《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申请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实用技术培训由举办培训的组织或个人自主进行,但应将培训人数、内容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技术等级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实用技术培训收费由培训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有权向培训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罚:

(一)未领取《许可证》,擅自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

(二)不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经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顾教学擀量,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

第十七条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学员登记表》、《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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