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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8]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6-29 实施日期 2018-06-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税〔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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