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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6-11-28 实施日期 2015-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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