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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ip电话业务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信部电[2000]4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5-15 实施日期 2000-05-15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信息通信

信息产业部关于IP电话业务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5日 信部电[2000]420号)

我国IP电话业务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开放,信息产业部已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吉通公司、中国网通、中国移动5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颁发了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IP电话业务正式开办以来,在各地得到了顺利发展,同时有一些问题也亟待明确和解决。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IP电话经营单位使用的IP网关等设备必须符合部颁技术标准,现已开通的城市使用的非标准设备由各经营单位与生产厂家协商,要求在半年内完成设备改造或更新。

二、从2000年5月份开始,IP电话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各自业务发展计划确定开通IP电话的城市数量,但开通业务时必须符合开业条件。

三、一个IP网关覆盖一个本地网还是多个本地网问题可由IP电话经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技术经济比较自行确定,同时允许移动用户通过移动网漫游异地拨打IP电话。

四、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出发,IP电话业务不允许进行业务转售等行为,5家经营单位不得为非法IP电话经营者提供转接手段。

五、允许集团用户租用专线接入当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经营单位的IP网关上使用IP电话。经营单位应与集团用户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并向当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集团用户不得自行设置IP电话网关经营IP电话业务。

六、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IP电话业务经营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大对非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保障IP电话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前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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