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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10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23 实施日期 2008-12-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8〕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调整宏观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也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各地税务机关迅速贯彻中央决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但是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财政预算,在有的企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要求预征明年税款,加重了企业经营困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跨年度预征税款。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跨年度预征税款等收过头税行为。已经预征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对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务必落实到位。

三、大力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方便纳税人办税。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检查;要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用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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