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柳州市教育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现就我市市级与各县、城区(以下简称市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稳妥推进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在中央与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框架下,落实市县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
坚持科学规范。合理确定提供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市县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
坚持突出重点。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
二、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公共服务,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按照教育工作特点,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并根据隶属关系结合具体事项细化分担方式。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一)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全国统一基准定额,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开发区)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开发区)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
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和城区按学校隶属关系承担。其中,新建、改扩建单体项目由市财政全部承担;需征地的新建、改扩建学校由市、城区按原分担比例执行。
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城区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城区(开发区)按8:1.2:0.8比例分担;县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2∶0.8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6∶0.4比例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自治区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由自治区结合实际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政策动态调整。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按8∶2比例分担。
市县试点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政策范围内,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自行确定的试点县,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按7∶3比例分担。
5.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补助。
国家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基础标准,市县结合国家基础标准和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给予工资性补助。
7.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自治区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我市在自治区补助标准基础上安排奖励补助资金,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19〕49号)执行,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8.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与市按8∶2比例分担、与城区按8∶2比例分担、与非贫困县按8∶2比例分担、与贫困县(不含极度贫困县)按9∶1比例分担,极度贫困县不承担配套责任。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和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市县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3)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4)乡村教师招聘财政奖补。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市级按5∶5比例分担。
(5)过渡性贫困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一是因临时性价格上涨因素,导致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需求不能充分保障时,需安排过渡性补助经费以保障贫困学生营养膳食标准,市县财政按原比例分担。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进县城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县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研究探索建立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制度,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国家平均资助标准。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
根据国家、自治区基础标准,确定我市执行标准。免学费所需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费所需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自治区、非贫困县按9∶1比例分担,自治区、贫困县按9.5∶0.5比例分担。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等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金。
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治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区市共建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其他市属高校由中央和市本级按8∶2比例分担。
7.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在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的基础上,我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及短期生活路费补助,由市县按原比例分担。
8.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
9.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5∶5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给予奖补。
2.教育改革发展补助。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统筹相关教育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县区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执行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确保我市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市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或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建立健全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三)协同推进改革。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支持力度。
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