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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10-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的总称。”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四、删除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辑、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

(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具备其中第(一)、(三)、(五)、(七)项条件者,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单位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五、删除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台申请、建台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站报告及有关文件,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一条:“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者,由审查部门发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共用天线系统许可证》。”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一律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可向终端用户收取一次性建设费和按月收取适当收看费,用以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和购置、租赁、制作有线电视节目、录像制品以及业务管理。”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网(监测网)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一、删除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开办的电视教育节目。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必须按时完整地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自办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十三、删除第十八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必须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实行统一供片。”

十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国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节目、录像制品。”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一)项修改为:“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网(监测网)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设计、安装业务的。”将(二)项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设计、安装方案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其中的“可同时没收其播放设备”。

删除(一)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

将(二)项改为(一)项,将(三)项改为(二)项,将(五)项改为(四)项,将其中的“有线电视台(站)”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

将(四)项改为(三)项,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不按规定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电视台节目的”。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其中的“吊销《许可证》,没收播放设备及所播放的电视节目制品”。

删除(一)项“有线电视台(站)播放非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行单位供应的录像制品的”。

将(三)项改为(二)项,将(四)项改为(三)项,将其中的“有线电视台(站)”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

将(五)项改为(四)项,修改为:“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删除(六)项:“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国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二十、删除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有线电视台(站)”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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