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政法[1992]6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7-18 实施日期 1992-07-1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7月18日 能源政法(1992)696号)

现将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电力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电力行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必要性和条件

股份制经营方式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筹集资金发展经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电力行业自集资办电以来,资金来源多渠道,给实行股份制创造了条件。股份制有利于电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发展、完善集资办电和理顺各种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电价改革的深化。目前,有一部分电力企业已正式提出了申请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报告。

进行股份制试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稳步推进,决不可一哄而起。按照国务院的精神,除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和上海、深圳两市外,应主要进行法人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不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试点,还是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都要严格按照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规范意见办理。

二、对电力行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具体意见

1.拟选山东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待该省电力公司作好有关准备后,按正式审批程序,经部转报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批准后实施。要抓紧完成报批的有关准备工作。

2.拟选华东电力联合公司所属上海市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可行性研究。

3.有条件的网、省(市)公司可选择需要改造而又缺乏资金来源的一个老电厂,通过试行股份制筹集资金(包括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加以改造,向电网售电。

4.有条件的电力修造等企业也可进行股份制试点。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试点工作由部政法司、经调司、人劳司归口。其中综合情况,初审企业申请试点报告,办文上报等工作,由政法司会同经调司、人劳司办理;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项工作以经调司为主办理。

2.部直属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须向能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

3.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人员培训,并制订一些实施办法。部和中电联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电力企业股份制试点中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政企分开、配套政策等方面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研究股份制和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情况简报送部。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体改生〔1992〕3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六)严格按股份制企业《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对已经试点的股份制企业,要按规范的要求全部进行清理,并重新报批审定。符合《规范意见》但不够完善的,要进行规范;不符合《规范意见》的,要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完善。今后凡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必须依据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执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一)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

(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

(四)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基金组织不得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

六、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做为单独发起人。

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都必须进行下述工作:

1.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2.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程序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中授权审批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仍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另行制定。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

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执行。

九、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

在审批试点时,根据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主营内容,确定一个行业管理部门,该部门应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条件,提供服务,实行监督,并按规定负责发放文件、组织参加会议、进行鉴证盖章等。

股份制企业的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政府 · 1995-09-04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6-02-27
  3.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2001-08-05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09-24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政府 · 2004-06-30
  6.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修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 2009-12-18
  7.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7-09-29
  8.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9-04-09
  9.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1994-07-17
  10. 财政部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1986-08-25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创建一流县级供电企业自我检查报告 46人关注
  2. 供电所营销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74人关注
  3. 关于用电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报告 69人关注
  4. 2026年电力公司工作报告 28人关注
  5. 电力公司人员竞聘报告精选 27人关注
  6. 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67人关注
  7. 电力集团公司工作报告 43人关注
  8. 夏季设备消暑工作报告 86人关注
  9.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报告 91人关注
  10. 2026农电局生产副局长工作报告 8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