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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20 实施日期 2025-07-20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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