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来源: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3]0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1-12 实施日期 1993-01-1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

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发通〔1993〕00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1992年12月5日 〔1992〕价费字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司法部 · 2002-02-20
  2.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司法部 · 2010-10-20
  3.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司法部 · 2010-10-20
  4.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 司法部 · 1995-10-11
  5. 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政部 · 2022-07-05
  6.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 · 1986-03-26
  7.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知识产权局 · 2021-10-22
  8.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9-23
  9.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修正) 司法部 · 2009-09-01
  10.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 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