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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地发[1987]2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01 实施日期 1987-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地矿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

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发[1987]289号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业务管理经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2.证册印制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3.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4.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

六、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交财政,列其他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

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所收取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八、本暂行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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