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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2-06 实施日期 2002-12-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自1998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来,经过5年的努力,列入议案计划内险情突出、隐患严重的小型水库得到加固,按时保质地超额完成了议案提出的任务,议案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显示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但是,要全面解决我省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任务仍很艰巨。在全省6240座小型水库中,仍有3279座隐患犹存,问题仍然严重。省人民政府决定按原议案实施办法。从2003年起,再用5年时间,增加资金投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重点向部分困难地区倾斜,对存在隐患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整治,目标明确,符合我省实际,措施切实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前5年实施小型水库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解决我省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制定5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要确保资金按规划落实到位,除每年安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1.2亿元,用于一般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工程投资补助外,山区工程省每年投资补助3.2亿元,在扶持山区发展专项资金或者省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省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协调落实山区的省级补助资金的具体方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比例足额配套,受益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要建立资金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理顺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建设与管理的良性循环,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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