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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9-04 实施日期 2003-09-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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