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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关于给渭南地区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地函2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9-08 实施日期 1995-09-0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给渭南地区金矿颁发

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的请示》的复函

(地函27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给渭南地区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的请示》(陕地发〔1995〕6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权限。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取决于项目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的规模、基建投资等决定了项目的审批权限。

黄金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法》对其开采审批作出了特殊规定。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首先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定开采资源范围,然后履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审批、发证的程序。1994年,经国务院授权,冶金部以(1994)冶黄字第056号通知,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依据储量规模、生产能力划分为部、省两级黄金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发证权限不变。

渭南地区0301号脉金矿储量680公斤,依据(1994)冶黄字第056号规定,首先应经省黄金主管部门批准。

开采0301号矿脉,按其设计3.3万吨/年的开采规模,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其审批权应在陕西省内。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原则和冶金部、地矿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采0301号矿脉的采矿许可证应由省地矿主管部门颁发,省地矿局是合法的登记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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