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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延长《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水发[1997]8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7-12-3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交通部关于延长《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期限的通知

(交水发[1997]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开放港口港务局、海监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我部今年6月下发了《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7〕37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执行的期限为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由于目前研究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海上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因此我部决定延长《通知》至《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止。另外,尚有部分经营两地间航线的外国籍船舶未按《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登记核准,因此,凡经营两地间航线的外国籍船舶都必须在1998年3月底前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请各单位继续按该《通知》规定加强内地与香港间航线的管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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