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通知》于1998年1月15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外商投资财产的范围包括: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等财产;
第二、报关地海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报关地商检局或用货地商检局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第三、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将已完成鉴定项目“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及时寄送报关地海关,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审价时参考,核定报关品名和数量,以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的现象;
第四、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根据报验人申明,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上注明该批货物的报关单号,以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查询、核销。
国家商检局在加强与海关协作配合的同时,也把加强商检内部管理,保证鉴定工作质量放到了重要位置。在执行《通知》有关规定时,必须明确各直属商检局和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商检局财产鉴定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报关地商检局受理财产鉴定报验时,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批准文件、海关征免税证明或海关签章的企业担保单以及报验申请单及应附的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单证。
报关地商检局受理报验后,应当即填发《报验通知单》,交报验人供海关验收。
报关地商检局出具的《报验通知单》规定一式四联,第一联供海关验放货物,第二联供用货地商检局财务收费用,第三联用货地商检局留存,第四联报关地商检局留存。
受理报验的商检局应与海关和用货地商检局加强协作,配合,对已受理报验的“报验申请单”,填发的《报验通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及时用快件寄发用货地商检局。
为方便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用货地商检局可直接受理报验,当即填发《报验通知单》交报验人供海关验放,并及时通报报关地商检局,将《报验通知单》第四联寄送报关地商检局。
各地商检局财产鉴定机构严格按鉴定规程办理财产鉴定工作,充实鉴定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通讯及交通工具,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数据库,及时上报、交流价格数据资料,做到信息共享。要加强综合统计,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及重大案例分析。
各地商检局要切实抓好财产鉴定工作质量,实行双人鉴定制度及拟稿、审核、签发等制度。每个鉴定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现场检验、鉴定原始记录以及询价、分析依据资料。对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价值鉴定后调整金额在50%以上的项目,应实施集体会审,确保鉴定结果准确。
凡外商投资财产重大项目,用货地商检局在实施价值鉴定工作时,应同时向国家商检局书面备案,国家商检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力量协助鉴定或进行抽查。
用货地商检局加强财产鉴定流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价值鉴定任务,确因分批到货、鉴定周期较长或因客户原因无法按时出具鉴定结果的,应主动与报关地海关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用货地商检局出具的价值鉴定结果,按规定及时反馈给报关地海关核查。同时按规定,价值鉴定证书作为验资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验资的依据,用货地商检局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并进行督促、检查。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外商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千分之四计收。投资财产总值超过50万美元的,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收费的方式收费;50万美元部分,按千分之四计收;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部分,按千分之三计收;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二点五;
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二;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一;1亿美元以上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零点五。
此外,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最低收费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降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财产鉴定费,只收2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财产鉴定费总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对其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