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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7]第16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28 实施日期 1997-12-1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

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总发字[1997]第169号)

一、对原建总发(1997)150号文所附附式一、附式二、附式三和附式四做适当修改,主要内容为:对原交易清单规格做了调整;对“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清单”,明确“存款金额”按划款金额填列,异地存款方式下手续费不分润,留收单行;对“信用卡异地付款交易清单”,除变更等式关系外,还增加了“授权号码”等;对“信用卡异地取现、大额购货转帐、直接购货消费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规定收款人姓名按汇出行行名填列、收款人卡号按汇出行行号填列、发卡行按其信用卡部开户行行名填列,为便于发卡行区分信用卡异地交易种类,同时规定汇出行会计部门在输入“付款人姓名”栏时,在输入姓名后,再按交易种类的不同输入英文字母,其中“A”代表异地取现业务、“B”代表异地直接购货消费业务、“C”代表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业务。修改后格式详见本文附件。

二、为保证“授权号码”在电子汇划时能输入“原凭证金额”栏,6位“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统一按9位录入:第一位固定为“9”,第二位至第七位为授权号码(如授权号码超过6位,则取前6位输入和确认),第八位、第九位均固定为“0”。信用卡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第二位至第七位确认。如授权号码为“123456”,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将“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按“912345600”输入,信用卡部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123456”确认。

如交易无授权号码,在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6位授权号码均输入“0”。

三、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帐业务的凭证种类改为“7汇票凭证”。汇入行清算中心(组)对打印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一联留存,另一联按规定送汇入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随填制的划款凭证转发卡行信用卡部。

以上通知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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