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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财办[2007]5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5-29 实施日期 2007-05-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2007〕5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商贸)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局,各省管县财政局、商务(商贸)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东桑西移工程的实施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家实施东桑西移工程,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由陕南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陕南蚕桑基地建设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三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全省茧丝绸行业调整产业布局结构,建设优质茧丝基地,加快技术研发推广,促进节能降耗,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弘扬丝绸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专项引导补助资金。

第四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二、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布局,有利于提升蚕桑、茧丝绸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有利于形成完善的生产技术与市场服务网络体系;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推动,省、市、县(区)共同促进的原则;

(三)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支持经营理念先进、内部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和行业带动作用的优势茧丝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科研创新能力强、技术组织体系和投入机制完善的科教、技术推广单位,在行业发展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上攻关突破;支持具有良好生态、社会效益和行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项目;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实行征集项目公开,申报审批程序公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范标准评审与检查验收;

(五)坚持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支持资金的原则。对经验收达不到标准,且限期完善补建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支持资金,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向为:

(一)支持符合国家“东桑西移”发展战略的蚕桑基地建设。包括建设陕南优质桑(柞)蚕生产基地,培育关中高效蚕桑生产基地,开发陕北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生态型蚕桑生产基地;

(二)支持解决行业发展“瓶颈”与薄弱环节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重点支持选育、推广适用的优良蚕桑品种,支持研究推广桑苗快速繁育和蚕桑病害防控、小蚕共育、壮蚕省力化饲养、方格簇营茧、节能烘茧等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研究制定蚕桑、茧丝绸相关生产技术规范与地方性行业标准,支持桑(柞)蚕茧丝资源开发与循环利用等项目;

(三)支持提升产业发展关键环节中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改造繁育与催青、小蚕共育、鲜茧检测与烘干、缫丝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装备,支持推进产业升级的重点项目;

(四)支持有助于茧丝绸产业持续平稳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如茧丝绸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茧丝绸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企业品牌的宣传培育,消费市场的拓展等项目;

(五)支持茧丝绸产业规避风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用于产业救济专项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蚕桑基地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原则上应有连续3年以上(含3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能按时缴纳税金,银行贷款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三)有从事茧丝绸生产经营的经历和经验,与蚕桑基地所在地的乡镇签订了发展蚕桑合同或协议,确保基地建设的具体项目在实施中不低于省上规定标准,企业在每个项目上补贴蚕农的资金不低于省上资助标准,并有较为配套完善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控和蚕茧销售网络;

(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蚕桑基地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与当地政府乡(镇)、村发展蚕桑的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填报的《蚕桑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陕西省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产权明晰;

(二)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科研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

(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二)项目主持人基本情况介绍;

(三)项目合作单位协议书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填报的《技改研发推广项目申报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均应采用A4纸张尺寸,一式五份装订成册,经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属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的申报材料,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及验收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本市(包括省管县)的年度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东桑西移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资金的支持方向与支持重点,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批复有关市(区)、省管县商务、财政部门或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并填写《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对经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省级项目验收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通过实地查核、随机抽查、审核账表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并签名负责,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正式的项目验收报告。

实施地分散面广的技术推广、改造项目,也可委托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五、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与拨付

第十七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

(一)无偿资助。对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和技术研发推广项目,以及企业用自筹资金投资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一般基础性项目,采取定额无偿资助方式。每个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17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支出总额的50%。

(二)贷款贴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给予1至2年期贷款利息补助。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项目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支持标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有项目已获支持但未经验收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东桑西移工程中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为保证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总额提取0.5-1%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据该项目正式验收报告和项目批复实施时确定的支持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单位属地原则,将资金下达到市级和省管县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到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市和省管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和省管县财政部门应在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专户下设立子目,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停止拨付并立即追缴,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除3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收回已拨专项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因故中止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每年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论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重点。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市(含省管县)使用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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